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35號原告 林淑滿 被告 林妤庭 兼法定代理人 徐仲暐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7日通知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已於104年9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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