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涂靖驊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業將本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06號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民國104年7月7日前鋒日報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