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告 林玉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佳樺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即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至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賠償壹佰叁拾萬元部分,核屬以一訴附帶請求損害賠償,揆諸前揭規定,應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