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事裁定109年度交字第20號原告 陳韋廷 上列原告於民國109年4月24日(本院收文日)具狀提起撤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各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請原告補正起訴書及起訴書附屬文件影本或繕本過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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