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陳報民國95年所成立之協商共繳納幾期、何時毀諾。
二、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聲請狀內所附已屬民國97年10月之舊資料。
三、據戶口名簿所載,受扶養人 胡君依 為聲請人配偶 胡淑芬 之妹妹,釋明其扶養費由聲請人支出之必要性。
四、聲請人98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例如:薪資單正本)。
五、每月支出本人基本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例如膳食、衣、住、交通、醫療、強制險、賦稅)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六、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七、聲請人配偶之98年薪資證明(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份)。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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