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441號聲請人宏利企業行即 徐志成 代理人甲○○聲請人因證券滅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4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西惠工業股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16,800元│99年5月10日│YX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左營│8││││││││分行││││││├──┼──────┼─────┼──────┼────────┼───────┼──────┼───┤│002│ 黃勇和 │華南商業銀│000000000│31,143元│99年6月7日│AD0000000│││││行北高雄分│││││││││行││││││├──┼──────┼─────┼──────┼────────┼───────┼──────┼───┤│003│黃勇和│華南商業銀│000000000│56,226元│99年7月7日│AD0000000│││││行北高雄分│││││││││行││││││├──┼──────┼─────┼──────┼────────┼───────┼──────┼───┤│004│西惠工業股份│台灣銀行三│000000000000│16,800元│99年6月10日│AD0000000││││有限公司│民分行││││││││ 陳憲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