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減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9年聲減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連續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73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碧雀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