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6月7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4年8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蔡美美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