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宜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宜松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宜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宜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04年8月19日之受刑人(郭宜松)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鏗普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4年10月1日附表:受刑人郭宜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3年03月08日│103年04月07日│103年04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彰化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78號│字第632號│字第632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113號│103年度訴字第584號│103年度訴字第584號││├────┼──────────┼──────────┼──────────┤││判決日期│103年07月14日│103年08月19日│103年08月19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簡字第1113號│103年度訴字第584號│103年度訴字第584號││├────┼──────────┼──────────┼──────────┤││確定日期│103年08月05日│103年10月20日│103年10月2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182號│第5753號│第5753號│││├──────────┼──────────┤│││編號2-3經彰化地院103│編號2-3經彰化地院103││││年度訴字第584號定應│年度訴字第584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受刑人郭宜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4年10月│有期徒刑15年8月│││(共2罪)│││├────────┼──────────┼──────────┼──────────┤│犯罪日期│103年03月24日│103年03月29日│103年04月02日│││103年03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778、4076號│第3778、4076號│第3778、407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號││├────┼──────────┼──────────┼──────────┤││判決日期│104年03月24日│104年03月24日│104年03月2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146│104年度台上字第2146│104年度台上字第2146││││號│號│號││├────┼──────────┼──────────┼──────────┤││確定日期│104年07月16日│104年07月16日│104年07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342號│第4342號│第4342號││├──────────├──────────├──────────┤││編號4-7經中高分院104│編號4-7經中高分院104│編號4-7經中高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8號定應│年度上訴字第38號定應│年度上訴字第3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附表:受刑人郭宜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8月│││││(共2罪)│││├────────┼──────────┼──────────┼──────────┤│犯罪日期│103年03月25日│││││103年03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778、407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8號││││├────┼──────────┼──────────┼──────────┤││判決日期│104年03月24日│││├───┼────┼──────────┼──────────┼──────────┤││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146││││││號││││├────┼──────────┼──────────┼──────────┤││確定日期│104年07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342號││││├──────────┼──────────┼──────────┤││編號4-7經中高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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