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加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加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加進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9月8日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修正條文已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嗣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符合其實際受刑利益。從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自較修正前之規定為有利於受刑人。兩相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逕予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現行刑法第50條(詳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3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法律問題研討結論)。
三、本件受刑人李加進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藥事法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96年9月;其中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0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2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其餘編號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9月8日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李加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7年6月│├──────┼─────────┼─────────┼─────────┤│犯罪日期│101.01.28│101.01.27│101.11.19│├──────┼─────────┼─────────┼─────────┤│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彰化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55號│偵字第155號│字第875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102年度訴│102年度上訴││實││字第438號│字第438號│字第1892號││審├────┼─────────┼─────────┼─────────┤││判決日期│102.08.09│102.08.09│103.02.27│├─┼────┼─────────┼─────────┼─────────┤│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102年度訴│102年度上訴││決││字第438號│字第438號│字第1892號││├────┼─────────┼─────────┼─────────┤││判決確定│102.10.24│102.10.24│103.05.1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5232號│字第5233號│字第2876號(編號3│││││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7年8月│有期徒刑17年10月│有期徒刑18年││││││├──────┼─────────┼─────────┼─────────┤│犯罪日期│101.12.07│101.11.21│101.11.30││││││├──────┼─────────┼─────────┼─────────┤│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彰化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75號│字第875號│字第87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實││字第1892號│字第1892號│字第1892號││審├────┼─────────┼─────────┼─────────┤││判決日期│103.02.27│103.02.27│103.02.27│├─┼────┼─────────┼─────────┼─────────┤│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決││字第1892號│字第1892號│字第1892號││├────┼─────────┼─────────┼─────────┤││判決確定│103.05.16│103.05.16│103.05.1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876號(編號3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8年│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12.13│102.01.08│102.01.10││││││├──────┼─────────┼─────────┼─────────┤│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彰化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75號│字第875號│字第87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實││字第1892號│字第1892號│字第1892號││審├────┼─────────┼─────────┼─────────┤││判決日期│103.02.27│103.02.27│103.02.27│├─┼────┼─────────┼─────────┼─────────┤│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102年度上訴││決││字第1892號│字第1892號│字第1892號││├────┼─────────┼─────────┼─────────┤││判決確定│103.05.16│103.05.16│103.05.1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876號(編號3至9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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