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94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簡字第9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簡字第00945號原告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戊○○被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上開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本院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九四五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事實欄第二行、理由欄第二項第二行及第四項第一行所載「九十三年」,應更正為「九十二年」。
中華民國93年12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法官黃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93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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