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06號上訴人 黃宜芸 即臺中市私立菩提樹數學短期補習班被上訴人 陳怡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民國111年度勞訴字第20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