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2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清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啟圳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3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9,5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宗賢
法官李婉玉法官傅可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