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35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一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由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七六八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一八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相符,合於減刑條件,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屬實,應予准許。至沒收為從刑,不在減刑範圍之內,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