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5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14號所示之刑,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至14號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