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輸入禁藥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8月28日犯輸入禁藥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93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85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93年4月23日修正施行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王敏慧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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