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原告甲○○○管理委員會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 律師被告丙○○被告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戊○○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附民字第154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