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5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廢棄物清理法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犯未依法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三號判決(偵查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二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八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九六二號判決駁回上訴,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