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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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9號原告上杰金屬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歐東洋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高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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