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97號原告 陳信助 被告 劉根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3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並自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請准宣告假執行。
陳述 略稱:被告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原告
將本人之錢財交付,根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書內容,向被告求償。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根池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以106年度上易字第388號刑事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即維持原審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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