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77號原告鑫紅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 蔡金坤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彭首席律師複代理人 洪建忠 被告宏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反訴原告法定代理人 何易璋 訴訟代理人 方幸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9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