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363號債權人 巫佳儒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順世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其本票當然無效。經查,債權人所提出本票,僅載有到期日,未載有發票日,依前揭說明,該本票屬無效票據,自不得據以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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