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 吳智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梅村 、 吳仕銘 、 吳仕鈞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1,160元【計算式○○○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1,523㎡×應有部分2/5×土地公告現值2,300元=140萬
1,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扣除已繳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萬2,959元。
㈡、另提出系爭土地之周圍道路標示、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照片、坐落系爭土地上建物登記謄本與照片、周圍有無兩造所有其他土地之舉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