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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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65號原告 劉昌 珉被告屏東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訴訟代理人 陳昕喬 受告知訴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關於應有部分比例「編號1劉昌1882分之84」「編號2屏東縣政府1882分之1798」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1 劉昌珉 1882分之1798」「編號2屏東縣政府1882分之8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6年5月2日
書記官張孝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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