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偉英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偉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偉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1年2月確定,合計刑期4年,並於民國102年9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1年2月確定,合計刑期4年,並於102年9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