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選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選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選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鄞永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5年度選偵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鄞永崑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珈禎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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