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楊萬益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9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