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建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建簡字第7號
原   告  米庭 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勝 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貳拾叁萬叁仟壹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貳仟伍佰肆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伍佰肆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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