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6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魏慧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柒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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