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甲○○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書記官趙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