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54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住臺北市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95年10月30日95年度易字第900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下同)95年10月30日95年度易字第90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本件涉及被告是否有自首問題,有傳喚證人到庭之必要,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高雅敏法官許碧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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