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16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執行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11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5年11月9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7年4月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7年3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