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87號上訴人即原告橋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巷3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87號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8,2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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