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聲字第36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金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金蘭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9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參年。
其他聲請(即附表二編號1、2所示犯罪日期為97年4月19日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刑(司法院釋字第98號解釋、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多次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又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最高法院
100年台抗字第921號、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再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復按刑法第50條關於合併處罰之規定亦經修正,並由總統於102年1月23日公布,於同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條文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加入但書及第2項規定,且修正後但書之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據此,本件受刑人如附表一所示之罪雖均係於上揭條文公布施行前所犯,又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別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綜合整體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件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經司法院釋字笫144號解釋在案。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3至8、9至10、11至12、13至17、18至19所示之罪,既曾分經桃園地院、士林地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1年6月、1年4月、7月、3年6月及17年,有附表一各該編號所示判決書在卷可憑,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
四、查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各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聲請書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8至49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查本件受刑人周金蘭前因犯如附表一編號1、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96年度審訴字第121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於民國(下同)97年2月4日確定,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案判決確定之前,受刑人另因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19所示等罪,除附表二編號1、2所示犯罪日期97年4月19日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部分外,其他先後經桃園地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認就附表一部分之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二所示犯罪日期為97年4月19日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部分,因其行為時即犯罪時,在附表一編號1、2之判決確定後,附表二所示犯罪日期為97年4月19日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自不得與附表一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檢察官就此部分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曾德水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附表一┌────┬───────────┬───────────┬───────────┐│編號│0│0│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05月13日某時│96年05月15日晚間某時│95年07月07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4037號│96年度毒偵字第4037號│96年度毒偵字第29、30、│││││3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215號│96年度審訴字第1215號│96年度訴字第196號││審││││││├──┼───────────┼───────────┼───────────┤││判決│96年12月31日│96年12月31日│97年05月2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6年度審訴字第1215號│96年度審訴字第1215號│96年度訴字第196號││├──┼───────────┼───────────┼───────────┤││確定│97年02月04日│97年02月04日│97年06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否│否│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3485號(臺│97年度執字第3485號(臺│97年度執字第4611號(編│││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號:3~8號已定應執行│││年度執助字第710號)(│年度執助字第710號)(│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2號已定應執行│編號1、2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編號│0│0│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11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徒刑5月15日│徒刑4月│├────┼───────────┼───────────┼───────────┤│犯罪日期│95年07月07日│95年08月03日│95年08月03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9、30、│96年度毒偵字第29、30、│96年度毒偵字第29、30、│││31號│31號│31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6年度訴字第196號│96年度訴字第196號│96年度訴字第196號││審││││││├──┼───────────┼───────────┼───────────┤││判決│97年05月26日│97年05月26日│97年05月2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196號│96年度訴字第196號│96年度訴字第196號││├──┼───────────┼───────────┼───────────┤││確定│97年06月23日│97年06月23日│97年06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是│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4611號(編│97年度執字第4611號(編│97年度執字第4611號(編│││號:3~8號已定應執行│號:3~8號已定應執行│號:3~8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0│0│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有期徒刑9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10月│││徒刑6月│徒刑4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08月23日│95年08月23日│96年05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9、30、│96年度毒偵字第29、30、│97年度毒偵字第1480號│││31號│31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6年度訴字第196號│96年度訴字第196號│97年度訴字第896號││審││││││├──┼───────────┼───────────┼───────────┤││判決│97年05月26日│97年05月26日│97年09月2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6年度訴字第196號│96年度訴字第196號│97年度訴字第896號││├──┼───────────┼───────────┼───────────┤││確定│97年06月23日│97年06月23日│97年10月20日│││日期││││├─┴──┼───────────┼───────────┼───────────┤│是否為得│是│是│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4611號(編│97年度執字第4611號(編│97年度執字第6154號(編│││號:3~8號已定應執行│號:3~8號已定應執行│號9、10號已定應執行有│││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期徒刑1年4月)│││││││││││└────┴───────────┴───────────┴───────────┘┌────┬───────────┬───────────┬───────────┐│編號│00│00│0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徒刑4月│├────┼───────────┼───────────┼───────────┤│犯罪日期│96年05月26日│96年01月19日│96年01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480號│97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97年度毒偵字第1482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896號│97年度審訴字第46號│97年度審訴字第46號││審││││││├──┼───────────┼───────────┼───────────┤││判決│97年09月25日│97年09月16日│97年09月1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896號│97年度審訴字第46號│97年度審訴字第46號││├──┼───────────┼───────────┼───────────┤││確定│97年10月20日│97年10月13日│97年10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否│是│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6154號(編│97年度執字第6015號(編│97年度執字第6015號(編│││號9、10號已定應執行有│號11、12已定應執行有期│號11、12已定應執行有期│││期徒刑1年4月)│徒刑7月)│徒刑7月)││││││└────┴───────────┴───────────┴───────────┘┌────┬───────────┬───────────┬───────────┐│編號│00│00│0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5年09月08日│96年02月06日│96年2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5749號│97年度偵字第15749號│97年度偵字第15749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3059號│98年度上訴字第3059號│98年度上訴字第3059號││審││││││├──┼───────────┼───────────┼───────────┤││判決│98年11月10日│98年11月10日│98年11月1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3059號│98年度上訴字第3059號│98年度上訴字第3059號││├──┼───────────┼───────────┼───────────┤││確定│98年12月07日│98年12月07日│98年12月07日│││日期││││├─┴──┼───────────┼───────────┼───────────┤│是否為得│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23號(編│99年度執字第123號(編│99年度執字第123號(編│││號:13~17已定應執行有│號:13~17已定應執行有│號:13~1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期徒刑3年6月)│期徒刑3年6月)││││││└────┴───────────┴───────────┴───────────┘┌────┬───────────┬───────────┬───────────┐│編號│00│00│0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96年03月間某日│96年04月間某日│96年05月11日起至96年05│││││月16日止間之96年05月中│││││旬某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5749號│97年度偵字第15749號│96年度偵字第23044、│││││2529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3059號│98年度上訴字第3059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401號││審││││││├──┼───────────┼───────────┼───────────┤││判決│98年11月10日│98年11月10日│98年11月0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3059號│98年度上訴字第3059號│99年度台上字第519號││├──┼───────────┼───────────┼───────────┤││確定│98年12月07日│98年12月07日│99年01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否│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23號(編│99年度執字第123號(編│99年度執字第929號(編│││號:13~17已定應執行有│號:13~17已定應執行有│號:18~1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期徒刑3年6月)│期徒刑17年)││││││└────┴───────────┴───────────┴───────────┘┌────┬───────────┬───────────┬───────────┐│編號│0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6年││││││││├────┼───────────┼───────────┼───────────┤│犯罪日期│96年05月11日起至96年05│││││月16日止間之96年05月中│││││旬某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23044、│││││25295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上更一字第401號││││審││││││├──┼───────────┼───────────┼───────────┤││判決│98年11月05日│││││日期││││├─┼──┼───────────┼───────────┼───────────┤│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519號││││├──┼───────────┼───────────┼───────────┤││確定│99年01月28日│││││日期││││├─┴──┼───────────┼───────────┼───────────┤│是否為得│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929號(編│││││號:18~19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附表二┌────┬───────────┬───────────┬───────────┐│編號│0│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04月19日│97年04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023、│97年度毒偵字第1023、││││1200號│1200號││├─┬──┼───────────┼───────────┼───────────┤│最│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777號│97年度訴字第777號│││審││││││├──┼───────────┼───────────┼───────────┤││判決│97年08月05日│97年08月0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777號│97年度訴字第777號│││├──┼───────────┼───────────┼───────────┤││確定│97年09月15日│97年09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5613號(編│97年度執字第5613號(編││││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號1、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