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馬簡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侑庭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辛侑庭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3行應
更正補充為「,甫於民國103年1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
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德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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