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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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5號聲請人 郭志成 相對人 蘇清凉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蘇清涼 」之記載,應更正為「蘇清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卷宗雖已依規定銷燬,惟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相關證據資料及調閱判決原本,認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謝安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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