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405號聲請人 黃建興 上聲請人因遺失之證券4紙,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聲請人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進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