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26號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仕偉 相對人 邱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①②108年8月16日。
(二)權利種類:①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①29,750,000元②4,0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②138年8月14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①②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六)清償日期:①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①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①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①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①②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①②邱仕偉,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邱仕偉於①②108年8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4,790,000元②3,36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①②138年8月2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2年4月20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①22,502,606元②3,058,616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豐原區豐年1225194.06邱志忠持有19406分之14278邱仕偉持有19406分之5128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563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人行道、廠房、機電設備、梯間鋼筋混凝土造4層一層:103.38二層:129.53三層:131.05四層:64.71騎樓:29.80突出物一層:21.69合計:480.16邱仕偉持有全部臺中市○○區○○路○段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