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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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7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祉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系爭債權之原因事實文件。(因聲請人111年9月19日聲請狀未附具完整之「借款契約書」、交易明細等相關釋明文件,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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