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1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龍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菁彩實業有限公司羅雨潔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 陳明 究以菁彩實業有限公司、羅雨潔等二人為相對人?抑或以菁彩實業有限公司、羅雨潔、 王建智 等三人為相對人?
三、請陳明請求相對人「共同」給付?抑或「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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