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金簡字第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桃金簡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智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7491號、110年度偵字第38266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43943號、111年度偵字第494號、111年度偵字第3648號、110年度偵字第41717號、111年度偵字第4556號、1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111年度偵字第10605號、111年度偵字第3973號、111年度偵字第8810號、111年度偵字第12587號、111年度偵字第17479號、111年度偵字第15192號、111年度偵字第18050號、111年度偵字第20839號、111年度偵字第2169號、111年度偵字第24815號、111年度偵字第14991號、111年度偵字第2011號、111年度偵字第28503號、111年度偵字第26524號、111年度軍偵字第168號、111年度偵字第23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智鈞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犯罪事實:楊智鈞雖可認識到把自己的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有可能會幫助不法詐騙 集團 詐欺財物,但是出於一種即使發生有人用此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就「聽任其發生」的心態,於民國110年7月1日至同年月23日間某日,將其所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7-11店到店寄送方式,交付給身分不詳之不法集團成員,而容許放任該不法集團任意使用其所有之上述元大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帳戶。之後不法集團成員取得上述帳戶資料後,就在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犯意聯絡下,以附表「犯罪手法」欄所示之方式,分別致附表編號1至21、23至45「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及附表編號22「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心生畏懼(不法集團成員此部分所為之恐嚇取財行為已超過楊智鈞所得預見範圍),分別於附表「匯款情形」欄所示之時間將各該款項匯款至楊智鈞如附表「匯款情形」所示帳戶內。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坦承將元大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交付身分不詳之人之供述。
(二)卷附上述元大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
(三)卷附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認定被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間接故意之理由:
(一)刑法上之故意,非僅指直接故意,尚包含間接故意(即未必故意),所謂間接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者而言,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金融帳戶為個人之理財工具,一般民眾皆可自由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且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並無借用他人帳戶使用之必要。又依一般常情,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使用,如無正當理由,實無借用他人帳戶使用之理,而金融帳戶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存摺,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現代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徵求他人提供帳戶,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為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一般人本於一般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況以電話、手機通知中獎、退費或佯稱提款卡遭冒用須更改資料、假投資等類似之不法詐騙份子,為掩飾其等不法行徑,以避免執法人員循線查緝,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暨密碼,以確保犯罪所得免遭查獲,類此案件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亦屢經報章雜誌及其他新聞媒體披露,故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亦為一般生活認知所應有之認識。且一般人對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所用之提款卡、密碼,均妥為保管,恐被他人得知帳號或密碼後,有被冒領、或其他非法使用之虞。被告交付元大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予不相識之不詳成年人,依常情而言,被告當有預見該人可能係將該等物品供作詐欺犯罪之用,則該收受存摺、金融卡、密碼之人將之用來供自己或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亦為被告所容忍及允許,亦即不違反被告之本意,被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間接故意甚明。
(三)被告辯解不採之理由:
1.被告於警局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均辯稱:當初是因為身分不詳之人要幫我辦貸款,對方說要幫我美化帳戶做金流,才交付本件帳戶等等。
2.縱使被告所述為真,但基於借貸為目的,提供帳戶予對方使用時,是否同時具有幫助詐欺取財之間接故意,仍應視行為人本身之智識能力、社會經驗、與對方互動之過程等情狀判斷之,如行為人對於其所提供之帳戶資料,已預見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惟仍心存僥倖認為不會發生,而將該等金融機構帳戶物件提供他人使用,可認其對於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乙節,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自仍應認具有幫助詐欺取財罪之間接故意,而成立詐欺取財之幫助犯。
①貸款業務的一般狀況,辦理貸款的金融機構或理財公司是
否應允貸款,最為重視的應為貸款人之資力、信用及償債能力如何,此部分雖然可以從貸款人的金融機構帳戶往來狀況加以判斷依據之一,然不論如何,並不需要提供個人帳戶的金融卡、密碼。換句話說,融機構或理財公司除了要求貸款人提供個人相關身分證明及財力證明文件外,並無要求貸款人提供自己帳戶的金融卡及密碼作為審核或辦理之可能,而且貸款人如果遭遇他人不以還款能力等相關資料作為判斷貸款與否之依據,反而要求貸款人交付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依社會常情,對於所提供的金融帳戶可能供他人作為財產犯罪的不法目的使用,應已有相當預見。再者,辦理貸款每每涉及大額金錢之往來,貸款人如果非親自辦理,理應委請熟識或信賴之人代為辦理,若委請代辦公司,也當知悉代辦公司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以避免貸款金額為他人所侵吞;更何況辦理貸款的目的即在於取得款項,豈有將領取貸款的重要憑證即金融卡、密碼一併交付給不明人士,而且又沒有任何保證以防止貸款為他人領取一空的方法,被告將本件2個帳戶資料提供身分不詳之人任意使用,以致自己無法完全控制上開帳戶之使用及其內款項之流向,已違反常情。
②依被告所述,對方係為被告製作不實金流資料,並以此虛
假之資力證明供作借款人是否核貸之判斷依據,該行為本即屬詐貸之非法手段,被告當已可認識對方並非正派合法之貸款業者。而被告本院訊問時更稱:我想此2個帳戶內都沒有錢,沒有關係,所以提供就給對方等等(見本院111年3月7日訊問筆錄第2頁);被告於檢察官訊問亦稱:用無存款餘額之帳戶作為申辦貸款之用,並不合理等等(見110年度偵字第37491號卷第94頁)。由上述情形,被告當可預見若提供帳戶,而該帳戶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
③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改辯稱:我於檢察官訊問時並沒有說我
要辦貸款,可能是檢察官誤會我的意思,我只有告訴檢察官說對方要辦金流等等(見本院111年3月7日訊問筆錄第2頁),然而,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係主動告知檢察官該身分不詳之人說要幫其辦貸款等情,且檢察官才進一步詢問被告有無辦理貸款資料、借貸為何要交付帳戶資料、借款公司之資料等,顯見被告卻係告訴檢察官係為辦貸款而交付本件上述2帳戶。則由被告於本院訊問時翻異其詞之情形,更可認被告當係情虛,又無法自圓其說,才有說辭不一之狀況。
④綜上,被告對於因提供本件上述2帳戶資料,縱將發生供詐
欺集團作為不法收取款項之用,毫不在意,被告主觀上自具有容任該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之間接故意。
四、論罪科刑:
(一)被告的行為是構成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的幫助詐欺取財罪。
(二)至於被告就附表編號22所為涉嫌恐嚇取財罪嫌部分,被告交付帳戶時至多僅能認知其所交付之帳戶可能遭詐騙集團使用,除此以外,已超過被告所得預見範圍,雖不法集團成員此部分所為係恐嚇取財,但依「所知輕於所犯,從其所知」錯誤之法理,無從認被告所為涉有幫助恐嚇取財罪。
(三)被告是1次提供本件上述2個帳戶資料的行為,幫助不法集團分別侵害數個被害人的法益,而在犯罪的評價上實現了數個犯罪構成要件而觸犯數罪,但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在犯罪的處斷與量刑上,對被告的行為僅能選擇最重的加以處斷與量刑。
(四)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3943號、111年度偵字第494號、111年度偵字第3648號、110年度偵字第41717號、111年度偵字第4556號、1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111年度偵字第10605號、111年度偵字第3973號、111年度偵字第8810號、111年度偵字第12587號、111年度偵字第17479號、111年度偵字第15192號、111年度偵字第18050號、111年度偵字第20839號、111年度偵字第2169號、111年度偵字第24815號、111年度偵字第14991號、111年度偵字第2011號、111年度偵字第28503號、111年度偵字第26524號、111年度軍偵字第168號、111年度偵字第23562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業經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均應併予審理。至於上述110年度偵字第43943號、111年度偵字第494號、111年度偵字第3648號、110年度偵字第41717號、111年度偵字第4556號、1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111年度偵字第10605號、111年度偵字第3973號、111年度偵字第8810號、111年度偵字第12587號、111年度偵字第17479號、111年度偵字第15192號、111年度偵字第18050號、111年度偵字第20839號、111年度偵字第2169號、111年度偵字第24815號、111年度偵字第14991號、111年度偵字第2011號、111年度偵字第26524號、111年度軍偵字第168號移送併辦意旨認被告亦涉犯幫助一般洗錢罪嫌部分,本院認無從認定被告於主觀上有所認識提款者之洗錢犯行,仍基於幫助洗錢之犯意而提供帳戶資料,故本院認被告並不構成幫助一般洗錢罪(理由詳見不另為無罪部分)。
(五)被告只是提供帳戶,便利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騙,但並沒有參與詐欺集團成員實行詐欺的構成要件行為,所以被告是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實行本件詐欺的犯罪行為,在法律評價上是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應依照刑法第30條第2項的規定,減輕其刑。
(六)量刑部分,考量行為人對犯罪所負的責任(也就是刑罰必須依照責任的輕重而為科處),審酌:
1.犯罪之手段及所生危害:被告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之行為實已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且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不法人士之真實身分,導致犯罪橫行,而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因受不法侵害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被告所交付之帳戶,受有金錢上之損失。
2.犯罪後之態度:被告否認犯行,未與如附表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致被害人所受損害未獲任何填補。
3.斟酌以上各項事由及其他刑法第57條所列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本件不宣告沒收:
1.被告提供元大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予不法集團為上述幫助犯行,且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已因幫助行為實際獲得報酬而有犯罪所得,本院無從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2.被告所提供之上述元大銀行、國泰世華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已交由該詐欺集團持用而未據扣案,且該等資料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而無宣告沒收之必要,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宣告沒收。
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另以:被告提供元大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寄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祥 」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分別詐騙 王淑慧 、 陳彥蓉 ,致其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楊智鈞上述元大銀行帳戶內,被告亦屬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洗錢罪嫌之幫助犯等等。本院說明如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揭示「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因此,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是否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仍應以主觀上有無認識為判斷。
(一)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是否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實務上固有諸多判決認為成立者,然而亦有不少判決強調若無證據證明被告對詐欺集團成員另有洗錢行為有所認識,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不得逕認被告於主觀上具有幫助洗錢之犯意,而認為被告並無不構成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者(如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381號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35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255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08號、110年度上訴字第1600號等判決)。
(二)本院認為「洗錢」為專業用語,涉及複雜之金融及法律概念,此部分連司法實務者亦多有不同見解,更無從期待一般市井民眾通常無法充分明白理解「洗錢」之概念及其範疇,則一般民眾提供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密碼)予不熟識之人,其主觀上或可預見詐欺集團可能會利用其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向他人詐欺取財工具,而存有幫助詐騙者遂行詐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但若謂不問情節均認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已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且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者,則顯然已將幫助詐欺行為與幫助洗錢行為之主觀犯意等同視之。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不知道何謂洗錢等語,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提領其帳戶內詐得款項之人,有無再為轉交詐欺集團成員上手以遮斷金流、或逕為提領花用,本即無從認定被告於主觀上有所認識提款者之洗錢犯行,仍基於幫助洗錢之犯意而提供帳戶資料。另考量被告僅係大學肄業之學歷,於本案發生前,亦僅有約1、2年的餐飲業工作經歷,則以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社會工作經歷,本即難以期待被告能理解「洗錢」之意涵,況被告於本案外,別無其他前科紀錄,對不法集團如何遮斷金流以逃避追訴,當無從有清楚之認識。從而,依本案事證,被告預見將帳戶資料交予不詳身分之人使用,僅得認其基於縱若詐欺犯罪者將利用該帳戶作為其詐騙所得款項匯入使用,亦無違反其本意,而具有幫助詐欺犯意之間接故意,但不足以證明被告對詐欺集團成員另有洗錢行為有所認識,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不得逕認被告於主觀上具有幫助洗錢之犯意,本案自難認被告的行為亦成立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是以,檢察官所舉事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主觀上有所認識提款者之洗錢犯行,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與本院前開論科之幫助詐欺犯行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應適用的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健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犯罪手法匯款情形(新臺幣)證據1王淑慧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5日前某時向向王淑慧佯稱有賺取佣金機會,致王淑慧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5日18時6分許,匯款28,350元至本件元大銀行帳戶。1.王淑慧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7491號卷第51頁至第53頁)2.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7491號卷第66頁至第67頁)3.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7491號卷第68頁)4.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7491號卷第70頁至第80頁)2陳彥蓉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4日前某時向陳彥蓉佯稱可投資獲利,致陳彥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4日11時26分許、110年7月25日13時59分許分別匯款20,000元及30,000元至本件元大銀行帳戶1.陳彥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38266號卷第7頁至第8頁)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8266號卷第9頁)3.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38266號卷第27頁至第34頁)3 李秋燕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5日前某時向李秋燕佯稱有獲利機會,致李秋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5日20時40分許、同日20時42分及110年7月26日20時33分許,分別匯款50,000元、50,000元、5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李秋燕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3943號卷第11頁至第21頁)2.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43943號卷第51頁)3.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43943號卷第55頁、第62頁)4 李建田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4日前某時向李建田佯稱有獲利機會,致李建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4日17時57分許,匯款30,000元至本件元大銀行帳戶。1.李建田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94號卷第53頁至第56頁)2.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494號卷第59頁至第61頁)5 雷喬茵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5日前某時向雷喬茵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雷喬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5日19時23分許,匯款20,000元至本件元大銀行帳戶。1.雷喬茵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94號卷第145頁至第147頁)2.網路銀行臺幣交易明細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494號卷第153頁)6 洪薇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李建田佯稱有獲利機會,致李建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14時57分許、110年7月26日14時59分許,分別匯款50,000元、5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洪薇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94號卷第175頁至第187頁)2.網路銀行轉帳成功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494號卷第185頁)3.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494號卷第191頁至第221頁)7 曾瑜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曾瑜婷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曾瑜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14時26分許,匯款5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曾瑜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94號卷第261頁至第264頁)2.網路銀行轉帳成功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494號卷第269頁)3.LINE對話紀錄及平台客服對話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494號卷第291頁至第346頁)8 蘇玫陵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蘇玫陵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蘇玫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16時40分許、110年7月26日16時41分,分別匯款100,000元、10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蘇玫陵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648號卷第7頁至第15頁)2.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3648號卷第85頁至第103頁)9 陳育儒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3日前某時向陳育儒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陳育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3日18時38分許,匯款10,000元至本件元大銀行帳戶。1.陳育儒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383頁至第385頁)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399頁)3.平台客服對話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403頁至第407頁)10 王思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4日前某時向王思云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王思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於110年7月24日0時許,匯款10,000元至本件元大銀行帳戶。2.於110年7月26日20時11分許,匯款5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王思云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353頁至第354頁)2.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ㄧ第359頁至第373頁)3.華南銀行存摺內頁(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355頁)11 劉安邦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4日前某時向劉安邦佯稱有獲利機會,致劉安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4日10時25分許,匯款10,000元至本件元大銀行帳戶。1.劉安邦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二第3頁至第9頁)2.網路銀行轉帳成功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二第23頁)3.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二第37頁至第41頁)12 詹喬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4日前某時向詹喬茜佯稱有獲利機會,致詹喬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4日14時8分許、110年7月25日11時1分、同日11時3分許,分別匯款50,000元、50,000元、5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詹喬茜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二第77頁至第85頁)2.彰化銀行個人網路銀行新臺幣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二第89頁)3.彰化銀行存摺影本(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二第113頁)4.LINE對話紀錄及客服對話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二第156頁至第192頁)13 宋欣穎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5日前某時向宋欣穎佯稱有獲利機會,致宋欣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5日10時52分許,匯款50,000元至本件元大銀行帳戶。1.宋欣穎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1717號卷第25頁至第26頁)14 翁如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5日前某時向翁如瑩佯稱有獲利機會,致翁如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5日20時55分許、同日20時57分、同日21時03分許,分別匯款50,000元、50,000元及45,85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翁如瑩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159頁至第163頁)15 白懷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白懷文佯稱有獲利機會,致白懷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8時31分許,匯款1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白懷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95頁至第98頁)2.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ㄧ第101頁至第107頁)16 葉芳伶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葉芳伶佯稱有獲利機會,致葉芳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21時34分許,匯款15,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葉芳伶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201頁至第205頁)2.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ㄧ第213頁、第217頁)17 鄭錦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葉芳伶佯稱有獲利機會,致葉芳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14時16分許,匯款20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鄭錦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121頁至第125頁)2.匯款申請書回條(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129頁)3.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137頁至第141頁)18 楊淑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楊淑雯佯稱有獲利機會,致楊淑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14時17分許,匯款20,000元至本件元大銀行帳戶。1.楊淑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331頁至第333頁)2.網路銀行臺幣交易明細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341頁)19 林育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林育珊佯稱有獲利機會,致林育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16時10分許、同日16時39分許,分別匯款50,000元、5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林育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233頁至第235頁)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237頁、第238頁)3.平台客服對話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250頁至第252頁)20 黃萱彤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黃萱彤佯稱有獲利機會,致黃萱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14時16分許,匯款2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黃萱彤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303頁至第305頁)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309頁)21 黃妃 如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黃妃如佯稱有獲利機會,致黃妃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17時49分許,匯款10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黃妃如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二第45頁至第47頁)2.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二第63頁至第67頁)22 曾雅綸 犯罪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利用社群網站以暱稱「 刘磊 」騙得被害人之裸照後,於110年7月26日同帳號以暱稱「 李娜 」佯稱不匯款就公布其裸照,要求其匯入其提供之指定帳戶,致曾雅綸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18時32分許、110年7月27日10時39分及110年7月27日10時41分許透過手機網路轉帳,分別匯款10,000元、30,000元及4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曾雅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55頁至第58頁)2.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75頁至第83頁)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63頁、第71頁、第73頁)23 丁思涵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丁思涵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丁思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18時45分許、同日18時46分許,分別匯款100,000元、10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丁思涵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177頁至第181頁)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183頁)3.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183頁至第187頁)24 黃曉萍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黃曉萍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黃曉萍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20時14分許、同年月26日20時15分、同年月27日10時24分許,分別匯款30,000元、28,000元、29,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黃曉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263頁至第269頁)2.黃曉萍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613號卷一第271頁)25 張秀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張秀芬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張秀芬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21時1分許、同日21時3分許,分別匯款50,000元、5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張秀芬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41717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2.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41717號卷第181頁至第189頁)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見110年度偵字第41717號卷第197頁)26 高珮珍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7日前某時向高珮珍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 高珮珍涵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7日10時33分許,匯款5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高珮珍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4556號卷第7頁至第19頁)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556號卷第51頁)3.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4556號卷第55頁至第60頁)27 潘曉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潘曉汝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 潘曉汝涵 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20時28分許、同日20時32分、同日20時42分許,分別匯款30,000元、20,000元、13,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潘曉汝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0605號卷第77頁至第81頁)2.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0605號卷第85頁)3.網路銀行未登摺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10605號卷第87頁)28 陳昱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陳昱晴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陳昱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16時37分許、同日18時26分許,分別匯款20,000元及4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陳昱晴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973號卷第49頁至第52頁)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3973號卷第38頁至第39頁)29 孫韜 融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 孫韜融 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孫韜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19時39分許,匯款55,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孫韜融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3973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2.平台客服對話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3973號卷第57頁至第62頁)30 簡曉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簡曉郁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簡曉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15時21分許、同日15時22分許,分別匯款50,000元、5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簡曉郁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8810號卷第41頁至第45頁)2.LINE對話紀錄及平台客服對話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8810號卷第141頁至第181頁)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8810號卷第133頁)4.玉山銀行存摺內頁(見111年度偵字第8810號卷第107頁)31 陳盈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4日前某時向陳盈璇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陳盈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於110年7月24日19時18分許,匯款57,200元至本件元大銀行帳戶。2.於110年7月26日17時10分許,匯款33,7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陳盈璇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2587號卷第7頁至第9頁)2.陳盈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2587號卷第15頁)3.LINE對話紀錄及平台客服對話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2587號卷第16頁至第24頁)32 宋品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宋品萱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宋品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15時22分許,匯款38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宋品萱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7479號卷第13頁至第16頁)2.LINE對話紀錄及平台客服對話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7479號卷第35頁至第40頁)33 王佩綾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王佩綾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王佩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14時38分許,匯款625,216元至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王佩綾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5192號卷第9頁至第15頁)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111年度偵字第15192號卷第29頁)34 陳俐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4日前某時向陳俐玲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陳俐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4日13時5分許、同日13時13分、同年月25日13時16分許,分別匯款30,000元、7,050元、17,955元至本件元大銀行帳戶1.陳俐玲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8050號卷第14頁至第23頁)2.LINE對話紀錄及平台客服對話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8050號卷第160頁至第176頁)35 許芙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許芙熏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許芙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10時26分許匯款15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許芙熏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8050號卷第55頁至第57頁)2.LINE對話紀錄及平台客服對話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18050號卷第129頁至第145頁)36 黃蕎妤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黃蕎妤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黃蕎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16時11分許、同日16時16分、同日20時14分許、同日20時17分許分別匯款50,000元、50,000元、50,000元、35,7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黃蕎妤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169號卷第161頁至第167頁)2.LINE對話紀錄及平台客服對話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169號卷第181頁至第183頁)37 鄭麗桂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4日前某時向鄭麗桂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鄭麗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4日10時20分許、同年月25日19時22分許,分別匯款14,576元及20,000元至本件元大銀行帳戶1.鄭麗桂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169號卷第195頁至第197頁)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169號卷第222頁至第223頁)3..LINE對話紀錄及平台客服對話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169號卷第229頁至第286頁)38 陳茵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4日前某時向陳茵茹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陳茵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於110年7月24日18時24分許、同年月25日18時50分許,分別匯款60,000元、60,000元至本件元大銀行帳戶。2.於110年7月26日12時3分許、同日14時50分許,分別匯款100,000元、250,000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陳茵茹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4815號卷第115頁至第120頁)2.LINE對話紀錄及平台客服對話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4815號卷第155頁至第223頁)40 江柏叡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江柏叡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江柏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10時39分許,匯款10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江柏叡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14991號卷第109頁至第114頁)41 黃韻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4日前某時向黃韻庭佯稱有獲利機會,致黃韻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4日20時24分許、同日20時35分許,分別匯款50,000元、50,000元至本件元大銀行帳戶1.黃韻庭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0111號卷第187頁至第188頁)2.LINE對話紀錄及平台客服對話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0111號卷第201頁至第206頁)3.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0111號卷第208頁至第209頁)42 王茹誼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前某時向王茹誼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王茹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6日14時54分許,匯款5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王茹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8503號卷第115頁至第117頁)2.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8503號卷第119頁)43 陳新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4日前某時向陳新興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陳新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4日14時55分許、同年月25日14時17分許,分別匯款20,000元、20,000元至本件元大銀行帳戶。1.陳新興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6524號卷第7頁至第10頁)2.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26524號卷第16頁)3.LINE對話紀錄及平台客服對話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6524號卷第19頁至第22頁)44 陳婉宜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5日前某時向陳婉宜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陳婉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5日20時47分許,匯款20,000元至本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1.陳婉宜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軍偵字第168號卷第101頁至第102頁)45 郭駿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4日前某時向郭駿瑞佯稱有投資獲利機會,致郭駿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於110年7月24日18時36分許,匯款28,000元至本件元大銀行帳戶1.郭駿瑞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3562號卷第175頁至第180頁)2.對話截圖(見111年度偵字第23562號卷第215頁至第2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