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1245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非訟代理人 林啟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宜諠科技有限公司、 陳佰英 、 陳秀平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宜諠科技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陳秀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全部釋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六、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