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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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153號債權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孫瑞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謝 展妹、 李孟錟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 李謝展妹 」或「 謝展媚 」或「李謝展媚」?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