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簡附民字第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傷害罪(刑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327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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