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玉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玉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玉裕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98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玉裕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仍得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並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然此部分並未在本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之範圍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靖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白瑋伶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103年05月14日│103年0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士林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867號│字第8078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士交簡字第│103年度湖交簡字第│││事實審││923號│496號│││├────┼─────────┼─────────┼──────────┤││判決日期│103年07月16日│103年08月25日││├───┼────┼─────────┼─────────┼──────────┤││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士交簡字第│103年度湖交簡字第│││判決││923號│496號│││├────┼─────────┼─────────┼──────────┤││判決│103年08月26日│103年11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士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314號(已執畢│字第59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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