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6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宥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美容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抑或自民國102年5月31日起算)。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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