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0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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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2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建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建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建隆因毀棄損壞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應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合先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曾建隆因所犯毀棄損壞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至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茲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吳幸芬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1.08.07│102.03.01│102.05.3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毒│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940號│9978號│字第2008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41號│102年度易字第1659號│102年度訴字第184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7.18│102.09.06│102.10.21│├─┼──────┼─────────┼────────────┼──────────┤││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高法院)│││├──────┼─────────┼────────────┼──────────┤│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41號│102年度易字第1659號│102年度訴字第1847號││定│││(103年度台非字第5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7.18│102.11.01│102.11.11││││(宣示判決筆錄)│(103.03.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8708號│12499號(103年執更字第│字第13083號││││785號)│││├─────────┴────────────┴──────────┤││編號1-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459號)│└────────┴─────────────────────────────────┘┌────────┬─────────┬─────────┬─────────┐│編號│4│5│6│├────────┼─────────┼─────────┼─────────┤│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7.02│102.03.18│102.06.2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3301號、102年│字第13301號、102年│字第19498號│││度偵緝字第729號│度偵緝字第729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06│102年度易字第2306│102年度中簡字第││實││號│號│2041號││審├──────┼─────────┼─────────┼─────────┤││判決日期│102.10.31│102.10.31│103.01.14│├─┼──────┼─────────┼─────────┼─────────┤│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306│102年度易字第2306│102年度中簡字第││決││號│號│2041號││├──────┼─────────┼─────────┼─────────┤││判決確定日期│102.12.02│102.12.02│103.02.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1.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臺中地檢103年度執│││2.編號4-5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925號│字第3921號││├───────────────────┴─────────┤││編號1-6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第1459號)│└────────┴─────────────────────────────┘┌────────┬──────────┬──────────┐│編號│7│8│├────────┼──────────┼──────────┤│罪名│竊盜│毀損││├────────┼──────────┼──────────┤│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3次)│├────────┼──────────┼──────────┤│犯罪日期│102.06.26│102.06.26~102.06.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6873號│字第2687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03年度上易字第│││實││1159號│1159號│││審├──────┼──────────┼──────────┤││判決日期│103.10.16│103.10.16│├─┼──────┼──────────┼──────────┤│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03年度上易字第││決││1159號│11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3.10.16│103.10.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案件│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1.編號7-8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2.編號7-8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63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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