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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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75號原告 葉玉英 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6,921元(即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4717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