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7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27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74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東哲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7463號),本院認不得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中簡字第2872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何東哲與告訴人 王珮嘉 均為「WEJOY.PTE.LTD」公司所經營網路遊戲「WEPLAY-線上桌遊吧」之玩家,並於現實生活中加入特定朋友群組及登山團,擁有共同之朋友圈。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9日20時13分許,透過手機連結至遊戲「WEPLAY-線上桌遊吧」網頁,以「Loa.車欠糸糸」(後更名為「甲鳥」)之帳號名稱,在包含使用帳號暱稱「ㄖㄡˋ」、「亮亮」、「希希」等23人在內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個人動態頁面上,張貼後製過可辨識告訴人臉部特徵之相片,並在相片上方標註「石皮麻」文字,使特定多數人均得任意瀏覽上開貼文,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嗣告訴人經友人截圖轉知上情,報警處理,為警通知被告到場,並自被告提出供員警檢視之手機WEPLAYAPP公開動態內擷獲與上開貼文內容相同之後製過可辨識告訴人臉部特徵之相片,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於113年2月2日成立調解,告訴人並於113年7月16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右喬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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