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婚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離婚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弄○○號,原告住所係在南投縣魚池鄉魚池村新店巷二七號,此經原告於起訴狀記載甚明,並有戶籍謄本二份在卷可參,依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葉啟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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